發電機廢氣處理 |
發動機排氣噪聲 |
發電機風機噪聲 |
機房的隔聲吸聲 |
排煙系統消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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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企業噪音治理 |
紡織廠噪音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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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廠噪音治理 |
民用建筑降噪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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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地 方 標 準
DB43/ 968—2021
代替DB43/ 968—2014
工業廢水鉈污染物排放標準
Discharge standard of thallium pollutant for industry wastewater
2021- 12 - 31 發布
湖 南 省 生 態 環 境 廳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于 2014 年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更新規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標準的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廢水鉈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控位置及控制要求;
——增加了初期雨水和生產過程循環用水的控制要求;
——增加了污水排放口規范化要求;
——明確了本文件適用的廢水中鉈的監測方法;
——更新了監測、實施與監督要求。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工業廢水鉈污染物排放標準》(DB43/ 968—2014)同時廢止。本文件由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單位:湖南大學、湖南省生態環境事務中心、湖南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
本文件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起實施。
引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和《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涉鉈工業企業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技術進步,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結合湖南省實際情況和生態環境管理要求,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規定了湖南省涉鉈工業企業、產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鉈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以及監測、實施與監督管理要求。
國家相關標準的排放管控要求嚴于本文件時,應執行國家相關標準。
工業廢水鉈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涉鉈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鉈排放限值、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湖南省現有涉鉈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涉鉈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涉鉈工業企業的產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適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要求適用于涉鉈工業企業直接或間接向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及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適用于涉鉈工業企業產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直接或間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 493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700 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39 號)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95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涉鉈工業 thallium pollutant industry
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涉及鉈或涉鉈污染物排放的工業企業、生產設施。
3.2
生產過程循環用水 circulating water for production process
生產工藝過程中循環使用的工業用水,包括間接冷卻水、工藝用水、鍋爐用水,其中工藝用水含產
品用水、洗滌用水、直接冷卻水和其他水。
3.3
初期雨水 initial rainwater
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區域內地面徑流的污染物濃度高于本標準規定的直接排放限值的雨水。
3.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5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6
涉鉈工業企業產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thallium-related industrial wastewater integrated
treatment plant
為兩家及以上涉鉈工業企業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工業集聚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保稅區等產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它污染控制要求執行表 1 規定。
表 1 鉈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
4.2 對涉鉈工業企業生產工藝中明確用于沖渣、浸出、漂洗、堿洗、脫硫等用途的生產過程循環用水單元,鉈污染物控制限值為 0.015 mg/L,監控位置為循環回用水前的處理設施出水口;如無處理設施,則為儲存設施出口。國家相關標準排放限值或管控要求嚴于本限值或管控要求時,執行國家相關標準。
4.3 根據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 1 規定的鉈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鉈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市州人民政府規定。
5 污染物的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 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1.2 工業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重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障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5.2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 涉鉈工業企業監測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應按照 HJ 91.1、HJ 493、HJ 494、HJ 495 中的規定執行。
5.2.2 涉鉈工業企業應按照 GB 15562.1 和《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樣點附近醒目處設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標志牌,并長久保留。
5.2.3 對涉鉈工業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 HJ 700《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5.2.4 本文件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總鉈污染物的測定。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文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涉鉈工業企業是實施本文件的責任主體,在任何情況下,均應遵守本文件規定的鉈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涉鉈工業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本文件以及實施相關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3 涉鉈工業企業的重點排污單位應在廠區門口等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等便于公眾監督的設備,并依法向社會實時公布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和其他環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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